司法疑难之502: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期限起算日以及是否超过追诉期限的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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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之502: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期限起算日以及是否超过追诉期限的认定(上)
2025-10-23 20:13:15

司法疑难之502: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期限起算日以及是否超过追诉期限的认定(上)

 刘晓虎 刑水浮萍
2025年09月04日 08:24 北京

司法疑难之502: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期限起算日以及是否超过追诉期限的认定(上)

关键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追诉期限 起算日 

【类案裁判规则参考】

第一条追诉期限一般按照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前所对应的法定刑确定。对于行受贿犯罪,提出请托时间和承诺、兑现、给付好处时间存在先后的,应当按照在后的时间认定追诉期限起算日。

行贿人尚未提出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亦未承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定罪的,一般按照索取、收受、交付财物的时间认定行受贿追诉期限起算日(编者注:不建议解释该款适用行贿类犯罪)。

第二条 单位行贿罪应当依照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期限来确定单位的追诉期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诉期限不同的,应当按照最长追诉期限来认定单位行贿的追诉期限。共同行贿罪参照单位责任人员追诉期限不同的情形处理。

单位实施的其他犯罪或者共同犯罪参照前款认定追诉期限。

第三条 行贿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行贿罪追诉期限以内又实施其他犯罪,或者在其他犯罪追诉期限内又实施行贿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单位犯罪不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个人犯罪发生追诉期限中断而重新计算追诉期限,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犯罪因单位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发生追诉期限中断,个人犯罪从单位犯罪之日重新计算追诉期限。

第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立案以后,因罪名变更追诉期限缩短,刑事立案之时按照变更后的罪名追诉期限已超过的,应当认定超过追诉期限。

两个以上同案行贿人或者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责任人员中,部分人员因逃避侦查而延长追诉时效期限的,未逃避侦查的人员依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同案犯通过请托包庇导致案件未被及时处理的除外。

【类案基本案情】

案例1:赵某新行贿案[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4刑初106号2019年0月18日。]

2010年5月12日,薛某(另案处理)被任命为唐山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同年9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到唐山监狱考察拟提拔一名副处级干部,经投票测评等程序后,时任唐山监狱一监区监区长的被告人赵某新,于9月13日被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任命为唐山监狱副处级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为了感谢薛某在其中提供的帮助,2011年春节期间,赵某新在薛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新辩解称,指控不是事实,罪名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赵某新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十多年前即已确立的“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是明确确定追诉时效的基本准则,仍适用于本案。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简称《答复》)第三十九条专门对相关争议进行了解释,主旨精神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该《答复》虽然是针对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所作的解释,但未命令废除,亦未与后续新法相抵触,仍适用于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2)应以立案侦查时的法律作为认定追诉时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某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2017年2月13日)中明确:“对于法院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应当依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的法律规定认定追诉时效”。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新立案侦查是在2017年6月2日,应当按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确定本案追诉时效。(3)本案追诉时效应当确定为五年,公诉指控已经超过追诉期限。按照《答复》确立的“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的基本规则,根据《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结合公诉的指控,赵某新作为一般情节的行贿犯罪嫌疑人,已可估量刑期不会超过两年,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一至二年,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应当为五年,显然已超过追诉时效(其他意见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辩护人所称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意见,经查,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已废止了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废止理由为答复依据已被废止,不再适用;而对于犯罪的追诉期限,依据《刑法》规定,追诉期限计算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而不是以估量刑期计算,对行贿罪的处罚,最低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最低追诉期限为十年。被告人的犯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被提拔经过了民主投票测评程序,薛某对其帮助不是决定性因素,且犯罪行为已经过了很长时间后立案侦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新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2:被告单位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单位行贿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83号,2015年9月30日。]

1999年至2003年3月,被告人高某在被告单位广东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省信公司)先后担任机房工程部经理、工程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31日,高某从省信公司离职。1999年至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某在代表省信公司与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订工程合同以及实施机房工程、网络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送该局计算机中心主任阎某、计算机中心网络管理科副科长郑某黎、计算机中心应用开发部副科长李某骏(均另案处理)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29.3万元。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高某接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主动交代上述行贿行为。该院次日对被告人高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即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本案中,被告单位省信公司及被告人高某行贿金额共计29.3万元,省信公司及高某犯罪终了之日是2004年春节之前一天,经查2004年春节为当年1月22日,而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追诉期限已经超过十年,并且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法应不再追诉。据此,法院遂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案例3:谭某成行贿案[ 一审判决(2018)湘0304刑初298号,2019年6月26日;一审裁定(2018)湘0304刑初298号,2019年7月4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9)湘03刑终319号,2019年10月15日;再审通知(2020)湘03刑申26号,2020年9月29日。]

2004年上半年,时任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陈某群(另案处理)从梅某某处得知娄底冷水江金竹山电厂主厂房扩建工程(简称“电厂”)公开招标信息后,陈某群找到湖南望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新公司”)股东、项目经理的被告人谭某成,要其参与投标,并支付投标费用,标书制作及向相关评委打招呼等事项,由陈某群与梅某某负责,被告人谭某成予以同意。由于望新公司没有建设电厂厂房资历,为提供中标几率,陈某群与梅某某商量,由望新公司挂靠梅某某熟悉的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十五冶”)参与该项目投标。谭某成支付费用后,陈某群与梅某某便找人制作标书,向该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咨询,对相关评委打招呼。评标后,在十五冶得分最高但业主单位迟迟不宣布中标结果的情况下,陈某群请时任湖南省建设厅省重点建设办主任的王某某出面协调,十五冶得以中标。

后望新公司与十五冶产生矛盾,被告人谭某成请陈某群帮忙处理此事,陈某群再次请王某某出面协调。2005年1月,在省重点建设办的协调下十五冶退出电厂项目建设,望新公司在未经过重新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单独承揽了电厂项目。后经审计,电厂项目结算金额为1.86亿元,人谭某成从中非法获利400余万元。

被告人谭某成为了感谢陈某群帮忙承接及实施电厂项目等,先后于2005年2月、2005年10月、2006年1月三次送给陈某群现金共计200万元。办案机关依法扣押谭某成300万元在案。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追缴被告人谭某成违法所得四百万元(已扣押三百万元,继续追缴一百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谭某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1.行贿罪已过追诉时效。2.谭某成在谋取不正当利益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按从犯处理。有坦白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谭某成及其辩护人所提“行贿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意见,二审法院经查,谭某成行贿金额为200万元,对其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其所犯行贿罪未过追诉时效。谭某成单独构成行贿罪,不存在从犯问题。其有坦白情节,原审判决已予以认定,对其已作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单位上海YT广告有限公司、孙某某单位行贿案:[ 一审判决(2016)沪0115刑初4096号,2017年8月25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7)沪01刑终1856号,2017年12月21日。]

2004年6月,被告单位上海YT广告有限公司(简称YT广告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交通银行在YT广告公司代理的电视频道广告业务中投放广告,同年6月、10月,交通银行向被告单位支付了广告投放费用400万元。2004年8月,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孙某某为感谢时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公共关系处处长宋某在上述广告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关照,送给宋某现金35万元。

2006年8月,YT广告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交通银行在YT广告公司代理的电视频道广告业务中投放广告。同年6月至12月,交通银行向被告单位支付了广告投放费用150万元。2006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为感谢时任交通银行企业文化部公共关系高级经理宋某在上述广告业务中给予的帮助、关照,送给宋某现金15万元。

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接受交通银行纪委调查时供述了向宋某行贿的事实;次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时,亦如实供述了行贿事实,当日,检察机关以孙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YT广告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孙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关于本案追诉期限的计算,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基于行贿故意,先后在二年内基于相同的请托事项向同一行贿人行贿,属于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对其追诉期限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本案的追诉期限从2006年11月起计算;关于追诉期限的截止日期,本案中,检察机关于2016年1月30日在追诉期限内对孙某某涉嫌行贿进行立案侦查,之后的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司法程序的进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辩护人提出本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时间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YT广告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单位YD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案例5:佛山市某房产有限公司、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原佛山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单位行贿、陈某驹行贿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刑初79号,2018年11月23日。]

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某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佛山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贿送好处费合计人民币38.3万元和港币45万元(折合人民币约45万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单位某房产公司及集强公司(2016年注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陈某驹经手先后多次向佛山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贿送人民币125万元、港币100万元。

2002年,被告单位某进出口公司购买了由某街道办负责偿还的不良债务包,应被告人陈某驹请托,在时任佛山顺德市委常委、镇委书记邓某1的支持和关照下,镇政府确定了对进出口公司较为有利的债务包折旧和偿还方案。事后,由被告人陈某驹经手向邓某1贿送象牙一根(经鉴定价值25万元)。案发后,邓某1家属已将上述象牙退交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03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单位进出口公司与佛山市某区街道办就上述不良资产债务包达成偿还协议后,被告人陈某驹为该债务包能够顺利通过街道办公资办的资产核对并加快办理资产交割和偿付手续,以太保公司的名义向时任街道办公资办资产营运部总经理梁某2(已判刑)贿送180万元。

一审法院对于控辩双方所提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是根据被告人陈某驹的供述、证人邓某1、梁某2、陈某1等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进出口公司上述三宗单位犯罪中第一宗行贿邓某1象牙一根和第二宗行贿梁某2人民币180万元的证据充分,但指控进出口公司第三宗2013年行贿赖某、罗某1各10万元的证据不足。理由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出口公司于2002年购买由街道办负责偿还的不良资产债务包后,陈某驹于2005年已从太保公司退股。2006年投资控股总公司将南环酒店等资产抵顶给进出口公司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包中尚未偿还的债务,进出口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签订转让协议将南环酒店等资产转让给陈某1经营的澳德利公司。后佛山市某区土地发展中心向澳德利公司回购南环酒店等资产以及陈某驹出面找赖某和罗某1帮忙收回南环酒店回购尾款并送给其二人各10万元时,均没有证据显示进出口公司参与其中。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进出口公司第三宗单位行贿犯罪证据不足。由于单位行贿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十年,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进出口公司第一、二宗单位行贿犯罪分别发生在2002年和2004年,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3月19日,故公诉机关指控进出口公司单位行贿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进出口公司依法应终止审理。

二是对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驹因街道某社区居委会1号地块行贿苏某1、何某1,以及因街道另一地块行贿赖某、罗某1两宗犯罪均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的意见,经查,上述两宗涉案土地分别是在1992年至1993年期间由陈某驹及陈某1等人合伙以个人名义购买,佛山市某区土地发展中心向陈某驹及陈某1等人收储上述涉案的两块土地后,收储款也是直接汇到陈某驹个人账户后再进行分配,陈某驹行贿的款项也是从上述收储款项中支取。因此,上述两宗行贿犯罪均应认定为个人行贿,辩护人提出系单位行贿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三是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某房产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陈某驹单位行贿及被告人陈某驹个人行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单位进出口公司的单位行贿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本院依法对其终止审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对被告单位佛山市某进出口公司终止审理;被告单位佛山市某房产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百四十万元;(罚金已全部缴纳);被告人陈某驹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判处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单位佛山市某房产公司向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的赃款及孳息合计12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赃物象牙一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案例6:王某明行贿、开设赌场案[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5刑初27号刑事判决,2019年7月12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6刑终302号,2019年12月18日。]

1.行贿事实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明为寻求时任黄石市公安局副局长,黄冈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汪某怀的帮助,感谢汪某怀在刑事案件查处、消防停业整改等事项上提供的方便,先后九次共计送给汪某怀64万元。

2.开设赌场事实

2012年初,无业人员闫某村(另案处理)从另一无业人员任某处得知王某明与即将调任黄冈市公安局局长的汪某怀关系较好,遂与任某找到王某明,让王某明到黄冈市合伙开设赌博机室。因王某明有关系,赌博机室出事能帮忙“摆平”,经协商分配给王某明干股,王某明称“等以后赚钱了再说”。任某遂后在黄冈市黄州区昆泰名居小区租房开设“神采飞扬动漫城”。闫某村同赌博机厂家协商,由厂家提供全部赌博机。“神采飞扬动漫城”开业后,一楼经营游戏机,二楼经营赌博机。任某安排无业人员江某负责日常管理,闫某村安排其舅舅周某成负责现场赌博机管理,王某明安排其嫂子罗某到“神采飞扬动漫城”参与管理。2012年7月17日晚,黄冈市黄州区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神采飞扬动漫城”查获,当场扣押各类赌博机共36台,并将“神采飞扬动漫城”负责人江某抓获。公安机关从查获的赌博机中提取数据,在其中一组狮王争霸赌博机连线机中提取数据显示该组赌博机8台,报账状态2397局,累计总押23171520分,累计总得21896520分,累计总盈余1275000分。

另查明,2018年4月18日,王某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抓获后,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向汪某怀行贿64万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钱财共计64万元,致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王某明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经营“神采飞扬动漫城”,开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组织赌博活动,经现场查获赌博机36台,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涉案赌博机36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王某明不服,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有:1.王某明的行贿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2.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明具有开设赌场的动机和行为,原判选择性采信同案人供述不当,认定王某明构成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且该罪已过追诉时效。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明行贿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人员,请托事项涉及刑事案件查处、消防、生产安全,影响司法公正,且行贿数额达64万元,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王某明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向汪某怀行贿64万元的事实,对其行贿犯罪应当以自首论。原审已认定王作明有自首情节,并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至于该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的问题,在案证据证实2012年7月17日晚公安机关对涉案赌场查获后即立案侦查,是因为江某的包庇行为导致王作明及任某、闫学村等人逃避侦查,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情形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他综合裁判理由略)。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