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辩护时陪审员一度哽咽, 鹏音律所江建安律师以情释法助当事人审后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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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辩护时陪审员一度哽咽, 鹏音律所江建安律师以情释法助当事人审后即放
2025-10-24 11:16:07

庭审辩护时陪审员一度哽咽

鹏音律所江建安律师以情释法助当事人审后即放

 

熊某、汪某二人涉故意罪(重伤)一案,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我所江建安律师结合其前期走访调查,向法庭详细阐述了被告人熊某及汪某殴打被害人柳某某的前因后果及详细经过,并结合熊某的特殊家庭情况,以情释法向法庭讲述了熊某之所以会恼羞成怒的主要原因,为当事人熊某争取到审后即放的好结果。

原来,当晚柳某某等人在宝安区一酒吧消费,其他人员陆续离开后,柳某某一人继续消费,在准备离开时却拒绝买单,并声称自己到酒吧玩就从来不用买单。熊某作为该酒吧的工作人员,在多次劝说无果后,喊来同事汪某共同对柳某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导致柳某某膀胱破裂及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分别达到了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我所江建安律师接到当事人家属的求助后,多次走访案发现场,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发经过及案发时当事人心理特征,并积极与受害人联系,在江律师的多翻努力下,最终以赔偿1.5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江律师结合其前期详细调查结果和被告人熊某的特殊家庭状况,指出被告人之所以会恼羞成怒殴打受害人,纯粹是因受到了柳某某的无端挑衅和激怒,受害人应当对本案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期间,陪审员在听闻被告人熊某的特殊家庭情况及其恼羞成怒的原因时一度哽咽,完全认同江律师的主张,认为是受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的本案。

最终,在庭审结束后的第二天,江律师成功为熊某办理了取保候审,为当事人取得了审后即放的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