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做工受伤能索赔吗?鹏音律师巧用法律思维,助一包工头获赔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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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做工受伤能索赔吗?鹏音律师巧用法律思维,助一包工头获赔55万余元
2025-09-15 22:23:09

包工头做工受伤能索赔吗?鹏音律师巧用法律思维,助一包工头获赔55万余元


 2025年08月27日 12:55 广东

占某某,男,1970年生,江西省都昌县人,长期在广东省汕头市及周边从事泥瓦匠工作。

占某某本人及其家属陈述:占某某因老板梁某某要求到房东文某某处为文某某新建的自住房进行外墙粉刷,其上工第一天就因升降机绳索断裂发生意外事故,从高处坠落;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处、九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1处。


广东鹏音律师事务所江建安律师根据当事人的上述陈述,代理占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占某某承认老板梁某某只是介绍其到房东文某某处工作,具体工资需要其与房东文某某确认结算。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原告占某某与房东文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同时介绍人梁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房东文某某赔偿占某某38万余元,介绍人梁某某赔偿17万余元。

房东文某某认为原告占某某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与梁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介绍人梁某某也认为自己与占某某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两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期间,占某某再次承认了梁某某只是介绍工程,之前介绍成功都会买几条烟给他抽,同时承认其与房东文某某约定按每平方35元的价格计算外墙粉刷工资,并由自己提供施工用具,自己找人帮工。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占某某与房东文某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根据“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致使第三人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房东文某某作为定作人,二审法院很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原告占某某的不利判决。


面对二审庭审期间突如其来的变故,广东鹏音律师律师事务所江建安律师临危不乱、冷静分析,当庭指出“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的是原告占某某系在使用“升降机”的过程中因绳索断裂坠落而受伤,故本案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江建安律师同时还引用《特种设备安全法》,指出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二审法院充分采纳了我所江建安律师的观点,认定一审判决虽有瑕疵但结果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了房东文某某及介绍人梁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房东文某某及介绍人梁某某依然需向原告占某某赔偿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

由此可见,即使是包工头,在做工时受伤,特定情况下也是可以索赔的。